惠州市公安局关于加强市区中心区电动自行车和超标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管理的通告
2012-08-14 | 阅读 6495 | 来源: 广东鹏程万里人才网
摘要:

为维护我市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巩固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和省公安厅等五部门《关于加强我省电动自行车管理的意见》(粤公通字[2012]115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

《惠州市公安局关于加强市区中心区电动自行车和超标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管理的通告》(惠市公通字[2012]149号)



  为维护我市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巩固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和省公安厅等五部门《关于加强我省电动自行车管理的意见》(粤公通字[2012]115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加强惠城区、仲恺高新区中心区(以下简称市区中心区)电动自行车和超标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电动自行车实行登记上牌制度,在市政府出台具体的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后,进入省有关部门公布的目录的电动自行车方可申请办理牌证,电动自行车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核发号牌后方可上路行驶。在市政府出台具体的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前,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未设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行驶宽度从道路(不含路肩)右侧边缘算起不得超过1.5米;

  (二)电动自行车在市区中心区道路上行驶不得载人,但安装有固定安全座椅的电动自行车,可以附载一名身高1.2米以下儿童;

  (三)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

  (四)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点的,应当在不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地点停放;

  (五)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非机动车通行的其他规定。

  二、对已购买使用的超标电动车按机动车纳入统一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在市政府出台超标电动自行车具体过渡期管理规定后,符合国家《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GB7258—2004)相关标准,依法依规可以注册登记的,应当办理机动车牌证;依法依规不能办理注册登记的,限期予以淘汰。在市政府出台超标电动自行车具体过渡期管理规定前,超标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机动车道上行驶,同方向有2条以上机动车车道的,在最右侧机动车道上行驶;

  (二)车辆后座只能搭载1人;

  (三)驾驶人及乘坐人应当佩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头盔,并系扣牢固;

  (四)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通行的其他规定。

  三、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依法扣留车辆。

  电动自行车闯红灯、超载、逆行的,超标电动自行车闯红灯、超载、逆行、骑乘人员不戴安全头盔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组织实施驾驶人观看警示教育片的警示教育处理。

  四、本通告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设计最高时速不大于20公里、整车质量不大于40公斤、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不大于240W,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

  超标电动自行车是指整车质量、电动机输出功率、设计最高时速等超出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的电驱动或电助动的两轮车辆。

  五、本通告自2012年8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惠州市公安局

  二O一二年八月十二日

 

资料收集:惠州人才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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