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年底少发年终奖部分企业酝酿年末"裁人计划"
2007-01-19 | 阅读 170 | 来源: 汇博人才网
摘要:

     不按程序裁人您可举报 

  距离春节还有一个多月,职场中人已开始期盼年终奖。然而为免发年终奖等福利,有些单位已开始酝酿“年终裁人计划”。昨天(7日),天津市劳动保障部门的有关负责人表示,企业裁员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和规定,假如您碰到无良企业主,可拨打12333进行举报投诉。

  企业裁员须提前30日通知

  “裁员”全称为“经济性裁员”,是指符合政府法律规定的企业经济性裁员。《劳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员。”

  除了经济性裁员外,如果企业属于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的变化,要单方面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则必须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为劳动者另行安排岗位。只有在双方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的情况下,企业才可单方行使合同解除权,但应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

  “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

  裁员须严格依照程序

  根据《劳动法》规定,裁员有着十分严格的程序。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内容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以及被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办法;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听取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由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本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

  企业自裁减人员之日起,6个月内需要新招人员的,必须向工会代表通报,并优先从尚未重新就业的本企业被裁减人员中录用。

  四类人不得裁员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的;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经济补偿如何算

  遭遇裁员的劳动者依法享有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应按被裁员工之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性收入计算。这里的工资性收入,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等,而非单指基本工资。如果前12个月平均工资性收入低于本市职工最低工资的,按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计算。补偿的期限是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而定的,每满一年,就有本人一个月工资收入的经济补偿。满6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裁员期间勿辞职

  企业面临裁员前,往往人心惶惶。此时,若员工主动辞职,就意味着放弃了一旦被裁员所能享受的经济补偿和其他权益,因此要仔细斟酌后再作决定。此外在裁员前和裁员过程中,员工也千万不要与企业签订任何表示“辞职”的协议,以免给企业作为逃避法定义务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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