寒假实习生甘做廉价劳动力
2007-01-19 | 阅读 163 | 来源: 汇博人才网
毕业生小齐在书店工作4个月后被“开除”,书店说小齐是实习生,拒绝按员工标准支付工资。昨天宣武法院认定,学生毕业后找的工作应视为就业,判令书店给付工资差额、加班工资及经济补偿金1400元。同时,法官表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无论是在校生还是毕业生一旦被用人单位使用,都应向其发放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报酬。
去年3月14日,从工商大学毕业的小齐到某书店工作。在此期间,书店按照对实习生在实习期间的管理惯例,每天给小齐发放10元实习补助。6月,双方签订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可7月初,书店就以小齐违反劳动纪律为由,解除了与他的劳动关系,并拒绝按员工标准给其发放工资。随后,小齐将书店起诉到法院,要求书店按员工工资支付其3月到7月的工资。“小齐一开始就是以实习生的身份来应聘的。”书店辩称,自3月14日,书店一直以实习生的身份对待小齐,在试用期内解除了劳动关系,书店不存在克扣、拖欠小齐工资的问题。
法院经审理认为,实习一般指大学期间学校规定的实习期,实习期满须回校交实习报告,盖章算学分。小齐于2005年7月已取得了毕业证书,其自2006年3月到某书店工作后,不能计算为实习期间,应视为就业。法院认为,在双方未约定月工资标准的情况下,书店应按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小齐工资,遂作出上述判决。
就算小齐是实习生,难道就廉价到每天10元钱?“能让我实习,我就心满意足了,不要报酬”、“请让我在您那实习吧,我什么都不要”……上述“恳切”的言语是记者在今冬一次专为在校生搭桥实习的招聘会上听来的,其中不乏名校学子拿着简历挤在招聘台前不断放下“身段”。“现在谁实习不是免费劳动力啊?”一位中国传媒大学的大四学生自嘲地说。
难道实习机会难找,在校生就可以廉价到免费被使用的地步吗?记者查阅了一些法规,发现在2004年,市教委、团市委、市劳动局就联合出台了《北京地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规定》,其中,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与学生双方协商劳动报酬标准,但不应低于北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且不得克扣学生的合法劳动报酬。可记者询问了数十名大学生,竟无一人知道该政策,后向有关部门询问,其工作人员竟也不记得有这样一条规定。法官对此表示,用人单位无论以什么名目招人,如果不按照该《规定》履行报酬义务,学生都可以追究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