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出台办法安置 随军家属自谋职业发放安置费4万元
2010-11-18 | 阅读 1243 | 来源: 网络收集
摘要:

     记者从清远市政府了解到,根据日前出台的《清远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暂行办法》,清远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方面的政策有所突破。
  随军家属是指驻清远市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经师以上政治机关批准随军(随调)落户该市的现役军(警)官或文职干部配偶。
  待岗期间每月补贴400元
  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应本着就地就近、专业对口、效益较好和优先安排的原则,坚持计划安置和市场调节相结合、推荐就业和自主择业、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安置办法,随军家属可根据本人特长和意愿选择安置方式。
  随军家属是机关、事业单位正式职员的,实行对口安置;属企业职工身份的,实行对口推荐安置;下岗的或无工作的,实行培训帮扶安置;一时无法安置或本人不愿接受安置的,给予一定的生活补贴。
  随军家属在半年之内(从批准随军之日起算)没有得到就业安置的,经审核,从第七个月起按每人每月400元的标准享受随军家属未就业期间基本生活补助,直至随军家属上岗就业、配偶调离清远或配偶退出现役为止。
  自谋职业发放安置费4万元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随军家属,由政府优先安置:配偶是部队团职以上干部(含技术9级干部、副处以上文职干部)的;配偶在部队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荣立3次三等功或授予荣誉称号的;随军前是机关、事业单位的正式职员;被省、市授予荣誉称号,对社会有较大贡献的;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的。
  自愿自谋职业的随军家属,经审核批准并与民政部门签订自谋职业协议书的,由当地政府发给一次性安置费4万元。分两期领取,第一期领取3万元,随军满5年后再领取第二期1万元。
  自谋职业的随军家属,随军前有工作单位的,须将行政关系及档案调入清远,由清远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或人才服务中心办理行政关系挂靠手续,并提供免费托管服务。
  个体经营免营业税、个人所得税3年
  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经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3年内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经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3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
清远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都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责任和义务,必须按照本规定完成政府每年下达的随军家属就业安置任务。在每年机关聘用工勤人员或事业单位招考工作人员时,随军家属在符合招聘岗位的学历、专业等条件下,免笔试进入面试,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聘)用。(来源: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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