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9月,王某中专毕业后和同学张某一起应聘到某公司上班,并同时与该公司签订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因王某表现一直不错,2008年9月合同到期时,公司打算与王某续签1年的合同,但恰巧王某在外地出差暂时回不来。为了签合同工作能按时结束,张某替王某在劳动合同上签了字。王某出差回来后,张某把自己代签劳动合同一事告诉了他,并说续签合同的内容同原合同内容一样。王某听了之后,没作出任何表示。
6个月后,王某找到了更加合适的工作,就向公司提出辞职,公司要求他必须先按合同约定支付3000元违约金。王某认为劳动合同书上的字不是自己签的,对他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拒绝支付违约金。双方争执不下, 王某只好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确认该劳动合同无效。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王某虽然事前没有委托张某代其续签合同,但他出差回来后,张某就将代签劳动合同一事告诉了他,并且明确告诉他续签合同的内容同原合同内容一样。对此,王某未提出任何异议,并继续履行了6个月的劳动合同。《民法通则》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据此,仲裁委依法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认定代签的劳动合同有效,若王某跳槽离开公司,应支付相应的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