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拟立法规定职工工资延期发放不得超半年
2010-11-23 | 阅读 709 | 来源: 网络收集
摘要:

  《重庆市职工权益保障条例(修订草案)》(简称“草案”)22日提交重庆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草案规定企事业单位延期支付工资3个月以上的,应当提请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半年。

     重庆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玉琴称,《重庆市职工权益保障条例》自2003年5月施行以来,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当地经济发展和工业化、城镇化步伐加快,该市职工权益保障工作方面面临了需索新情况和问题。此次修订草案在最低工资标准定期调整、欠薪处理、劳务派遣用工规范、企业收入分配机制和农民工权益保障等方面作了细化和完善。

     对于欠薪问题,李玉琴说,欠薪分为3种形式:恶意欠薪、无故拖欠、延期支付工资。从法律性质上讲,欠薪是一种违约行为,应当对此设定一些限制性条件。此次修订的草案对延期支付工资的行为作了细化规定。草案规定,企事业单位延期支付工资3个月以上的,应当提请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半年。

     草案还对最低工资标准的定期调整作出细致规定。根据草案,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单位所在区、县(自治县)的最低工资标准;签订有集体劳动合同的,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同时,最低工资标准由重庆市人民政府确定,每2年至少调整一次。

     同时,草案对企业收入分配也作出原则性规定。草案要求,用人单位要建立职工工资增长机制,随经济效益增长逐步增加职工工资;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应与企业职工工资保持适当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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