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集体协商制明年元旦施行 企业阻扰最高罚3万
2010-12-03 | 阅读 669 | 来源: 网络收集
摘要:

    工资怎么定,今后可不再是老板说了算。省人大常委会会议昨天通过《福建省企业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条例》,该法规自明年1月1日起施行,《福建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同时废止。

    三种情形职工可提出工资协商

    新条例规定,企业与企业职工一方应当每年就劳动定额、工资分配和调整等事项进行集体协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职工一方或者企业可以提出工资专项集体协商要求: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变动的;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持续较大变动的;当地人民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变动的。

    休假及福利要写入集体合同

    新条例指出,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下列多项或者某项内容,签订集体合同或者专项集体合同: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裁减人员、劳动合同管理;劳动安全与卫生、补充保险和福利;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劳务派遣人员权益保护;职业技能培训;双方履行集体合同的权利和义务;集体合同的期限;变更、解除与终止集体合同的条件和程序;争议的处理;违约责任;双方需要协商的其他事项。

    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本行业、本区域的最低工资标准;本行业、本区域工资调整的最低幅度。

    企业阻挠集体协商最高罚款三万

    新条例还设置了一系列法律责任,保障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的落实。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以书面形式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通报批评:

    (一)拒绝或者故意拖延集体协商的;

    (二)不提供或者不按时、不如实提供集体协商所需资料的;

    (三)企业无正当理由变更、解除协商代表的劳动合同或者调整协商代表工作岗位的;

    (四)企业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约定相抵触的;

    (五)不按照规定报送集体合同的;

    (六)阻挠进行集体协商或者拒不履行已经生效的集体合同的。

    违反前款第(一)、(三)、(六)项之一,情节严重的,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并对该企业处以三千元至三万元的罚款,还可以同时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处以一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

    又讯省人大常委会会议昨天通过关于修改《福建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该决定将成为明年我省县乡人大换届选举的法规依据。

    决定主要修改之处在于: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选举日之前除应公布代表候选人名单,还要公布代表候选人基本情况;根据选民的书面要求,选举委员会应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

    投票和计票的细节方面也作了如下修改:设置秘密写票处;选民在写票时,流动票箱的工作人员应回避;代表候选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和计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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