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基本实现地税代征
2010-12-07 | 阅读 849 | 来源: 网络收集
摘要:

    日前,记者从广东省地税局获悉,之前由残联代征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目前在广东已基本实现全省地税代征。据介绍,按不低于本单位上一年度平均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可以免征残保金,但若没有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1.5%比例的,按实际差额人数和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的80%计算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据悉,残保金是国家为了促进残疾人就业而设立的“国家级合法政府基金”,目的在于鼓励用人单位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对于安排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才征收。根据广东有关规定,广东省内未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等各类用人单位(包括中央驻粤单位,在本省登记的外地驻粤单位和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应按不低于本单位上一年度平均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1.5%比例的,按实际差额人数和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的80%计算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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