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11〕15号),以及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为充分发挥最低工资标准的保障作用,提高低收入职工的收入水平,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和幸福清远建设,现决定对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
二、各地要严格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加大宣传提高最低工资标准的力度,加强检查监督,切实保障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
附件:清远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表
清远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