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暴打离职员工 用人单位赔偿9万
2011-04-18 | 阅读 849 | 来源: 网络收集
早报讯 离职员工张某在单位门口与保安薛某发生争执,薛某暴打张某致其轻伤。案发后,薛某主动赔偿张某3万元并取得谅解,法院从轻判处薛某缓刑。而后,张某又将薛某所在单位告上法庭要求民事赔偿。作为侵权人的用人单位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昨日,记者从黄岛法院获悉,员工在工作时间履行责任时将人打伤,用人单位需承担无过错责任,法院判处该单位支付张某各项经济损失9万余元。
被辞员工遭保安暴打
2010年9月17日上午11时,被单位辞退的张某骑摩托车欲离开公司时,在公司大门口被保安薛某拦下,双方发生争执,张某情急之下发动摩托车冲撞薛某,随后薛某对张某实施暴力殴打,致张某头部受伤。张某倒地不予反抗后,薛某再次返回用脚踹踢张某头部。经法医鉴定,张某的伤情构成轻伤。薛某因故意伤害罪已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张某与薛某达成协议,一次性赔偿张某3万元,不再追究薛某任何责任。
后来,张某又在医院诊断出慢性硬膜下血肿,经确认,与被薛某暴打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后经司法机构鉴定,张某的颅脑损伤符合九级伤残。
单位辩称保安个人行为
“张某在保安薛某检查时意图发动摩托车进行冲撞,并拒不返还公司财物,主观上具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作为被告的青岛某制造公司辩称,薛某和张某发生冲突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与薛某履行保安职务有关,第二阶段是张某倒地后薛某又过来踢其头部,与工作职责无关,属于个人的报复心理,应适当减轻单位的赔偿责任。
单位需承担无过错责任
法院认为,本案属于用人单位员工因执行工作任务而致人损害的典型案例,青岛某制造有限公司的保安薛某在工作时间履行保安责任时将张某以较重的暴力行为打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依法承担无过错责任。
薛某已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张某的民事责任赔偿请求既可以选择向薛某主张,也可向薛某的用人单位主张,但获赔的总额不得超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定数额,因此,薛某之前支付的3万元赔偿款应予扣除。张某曾发动摩托车冲撞薛某,致使薛某出手打人,根据民事侵权案件的过失相抵原则,张某应自行负担10%的赔偿责任。
最终,黄岛法院判处被告青岛某制造有限公司于10日内支付张某各项经济损失9166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