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部拟规定跨省流动就业者分段计算养老金
2011-05-17 | 阅读 849 | 来源: 网络收集
摘要:

  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最新公布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的征求意见稿。其中拟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

  为了进一步维护参保人员权益,这个征求稿对将于今年7月1日起实施的《社会保险法》进行了细化。针对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的具体办法,第八条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执行。

  此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不得提前支取。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离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有关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后,按照“缴费不足十五年人员的继续缴费办法”或“未继续缴费的转接办法”办理。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补缴至满十五年。

  而对于没有继续缴费的也有转接办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社会保险法实施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且未依照前条规定延长缴费或者延长缴费后累计缴费年限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申请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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