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年冤狱不要国家100多万赔偿,找工作自食其力
2013-05-23 | 阅读 2111 | 来源: 广东鹏程万里人才网
摘要:

  昨日,记者从浙江省高院获悉,5月17日,浙江省高院对张辉、张高平再审改判无罪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分别支付张辉、张高平国家赔偿金110.57306万元。但张高平叔侄称昨天才知道这个结果,表示很无奈,称不想去拿这笔赔偿,将继续与律师商量。   

不满意又能怎么样?
  昨日下午5时许,记者赶到张高发的家时,张高平叔侄俩都在屋子里,想与张高平聊上几句很难,刚通完话手机又响了。“从早上到现在,接了很多媒体记者的电话。”他说,他也是当天才知道的消息,赔偿结果是律师通知哥哥张高发的,钱还未拿到,也不想去拿。
  接受电话采访,张高平一遍遍重复着同样的几句话:“我有什么满意不满意,我满意又怎么样,不满意又能怎么样?我不关心这个,现在关心的是找工作。”
  记者了解到,4月26日,张高发披露叔侄俩提起702万元索赔,遭到了律师的反对,认为很多要求不符合法律框架。5月2日,张辉、张高平分别以再审改判无罪为由,向浙江省高院申请国家赔偿,两人共申请国家赔偿金266万元。其中,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12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20万元,律师费10万元,低价转让的解放牌大卡车赔偿15万元,扣押的两部三星牌手机赔偿1万元。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日立案。
  “案件审查期间,我们分别要求增加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并增加3万元的医疗费赔偿请求。”张辉说。
  结果出乎意料之外
  但浙江省高院做出的赔偿决定,与张高平叔侄近300万的赔偿请求,有了很大的差距。
  浙江高院审查后认为,张辉、张高平自2003年5月23日被刑事拘留,至2013年3月26日经再审改判无罪释放,共被限制人身自由3596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之规定,决定分别支付张辉、张高平侵犯人身自由权赔偿金65.57306万元。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综合考虑张辉、张高平被错误定罪量刑、刑罚执行和工作生活受到的影响等具体情况,决定分别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45万元。至于赔偿请求人张辉、张高平提出的律师费、医疗费、车辆转卖差价损失等其他赔偿请求,依法均不属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国家赔偿范围。
  “买套房子就没有了”
  “十年冤案,回家连房子都破败了,如今连房子都没得住。”张高平说,再说100多万能干什么,买一套房子就没有了,现在最重要的是找到工作,自食其力。谈到赔偿数额,张高平表示,“我没有接到任何人的通知,那笔钱,我也不会去拿!“张辉表示,要等与律师沟通后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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